1、第壹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2、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3、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開專票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壹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