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蓋在發票上印有“蓋章”字樣的地方或旁邊,壹般在發票右下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2006] 156號) 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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