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三證合壹”進壹步完善稅源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645)號第四條
對於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後,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碼變更事宜,由稅務機關商有關部門統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