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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退運後已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後,需要在擎天系統中填什麽表?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出口企業發生退貨,需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退運證明錄入,生成電子數據,持紙質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等資料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商品退運證明。外貿企業發生退運的,已申報退稅的,需先補稅。生產企業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不需補稅;發生跨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並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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