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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收購資產(股權)的,資產(股權)轉讓方可以視為以資產(股權)對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轉讓方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將該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市公司收購的資產(股權)按評估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收購目標企業資產(股權)50%以上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如果收購中股份支付比例不低於交易總額的85%,並且達到實質經營繼續、股東權益連續和合理商業目的的要件,伴隨著在目標企業中股權和經營的持續存在,即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股權)轉讓方暫不確認所得,取得的增發股份的計稅基礎按轉讓的資產(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中取得的資產(股權)的計稅基礎按原計稅基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