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由經辦人在復印件註明“經審驗與原件相符”並簽字後,留存備查。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
3、變更項目及所附證明:變更企業名稱的,須加送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變更法人代表的,須加送法人代表身份證(非本地區戶口者須加送特區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變更註冊經營地址的,須加送有關經營場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對外經濟委員會批文、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