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應當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並繳納稅款後7日內,或者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按照稅法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同時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1)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二)土地轉讓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三)房地產轉讓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房地產開發成本的財務會計資料、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數據、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完稅證明、其他與房地產有關的資料。(4)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