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稅局通知強制認定為壹般納稅的納稅資格,通常是次月1日生效,納稅人也可以選擇當月1日生效。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壹)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