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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搭建的簡易房,臨時用於員工辦公。地稅局說房產稅要交。我已經包括了開發成本。我應該如何處理賬目?

1986年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審核發布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和《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第[1986]8號), 其中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在施工現場為施工現場服務的各種工棚,食堂、茶爐、車房等臨時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建的,還是基建單位出資建設的,在建設期內免征房產稅。 但基建工程竣工後,建築企業將此類臨時用房返還或評估給基建單位的,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第19條也明確規定:“納稅人建造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仔細分析這壹規定可以發現,財稅字[1986]8號文件第二十壹條不征稅的臨時建築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服務於基建場地,二是必須處於施工期。

如果是服務基礎設施,就不需要付費。此外,需要繳納的房產稅仍包含在開發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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