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過幾個月再申請,會因不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或者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條件,而無法申請退稅或者影響退稅額度。建議在滿足條件後及時申請退稅,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39號公告,納稅人需要在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