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土地增值稅稅額時,很重要的壹點便是確定售出房地產的增值額。而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若能設法使得轉讓收入變少,從而減少納稅人轉讓的增值額,顯然是可以節省稅款的。在累進稅制下,收入分散節稅籌劃顯得更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這壹方法的關鍵。壹般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比如房屋裏面的各種設施。當住房初步完工但沒有安裝設備及裝潢、裝飾時便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接著再和購買者簽訂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則納稅人只就第壹份合同上註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註明的金額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不用計征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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