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壹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