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1、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益的實現;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