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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三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第五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並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第六條規定,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並在扣繳申報時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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