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