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代扣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第六條“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實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範圍及征收率如下:建築安裝業:1%”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代開建築安裝發票時,要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
這裏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員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按照個體工商戶來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所以異地建築業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以後,項目部員工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