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納稅人有應稅行為: (壹)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繳納營業稅義務的單位是有應稅活動並收到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具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明顯低價,或者沒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營業額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3)按以下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項目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移不動產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有償轉讓不動產回總公司,都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無償轉讓的,其營業額按上述順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