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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因此,如果壹個分支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它就是壹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該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未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對超期材料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征稅方式的改變。但由於匯總繳納允許各機構損益相互抵消繳納所得稅,匯總企業應納稅額部分減少,其實質是給匯總納稅企業壹個稅收優惠。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合理地計算了企業集團征收的所得稅。但是,匯總納稅增加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進行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百度百科-匯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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