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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稅務問題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條例規定比較明確,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都在呼市,這種情況可以由總公司統壹核算,否則各自分開單獨核算。

如果不能滿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壹縣(市)的條件,分公司只能是壹個單獨的納稅主體,按照正常的程序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其中,辦理稅務登記,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經營合同、章程及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辦稅人員有效證件復印件

4、開戶銀行帳號證明復印件

5、驗資報告

6、場地證明(自有場地需提供產權證明;租賃場地需提供租賃協議)

7、總機構的全套資料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證件、資料

上述資料準備齊全以後,到當地的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按照要求填寫後,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內到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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