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條例規定比較明確,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都在呼市,這種情況可以由總公司統壹核算,否則各自分開單獨核算。
如果不能滿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壹縣(市)的條件,分公司只能是壹個單獨的納稅主體,按照正常的程序辦理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其中,辦理稅務登記,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經營合同、章程及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辦稅人員有效證件復印件
4、開戶銀行帳號證明復印件
5、驗資報告
6、場地證明(自有場地需提供產權證明;租賃場地需提供租賃協議)
7、總機構的全套資料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證件、資料
上述資料準備齊全以後,到當地的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按照要求填寫後,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內到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納稅服務大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