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清理的承諾。即承諾對企業註銷後遺留或者未清理債務,負責處理。
2、其次,債務承擔的承諾。即承諾人明確承諾由其代為償還企業的遺留的債務。
3、最後,虛假清理的承諾。即承諾註銷的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包括有關文件內容中註有“股東會確認清算報告”字樣),未表明對企業遺留或者未清理債務承擔責任,事實上企業債務並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