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妳局《關於粉煤灰(渣)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6〕17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燒後的殘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產品的生產原料,屬於廢渣產品,不屬於建材產品。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5〕44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產品的範圍,也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的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產品的範圍。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