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五條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評分和直接評分的方法。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考核指標分值被扣除。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完整的,從100分開始評價;如果非經常性指標缺失,評估將從90分開始。
直接分級適用於嚴重失信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外部參考信息記入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參加當期評價:
(壹)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未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2)評估年度無生產經營收入;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結案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宜參加本次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納稅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納稅信用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90分以上;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70分以下;D級納稅信用低於年度評價指標40分或直接定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