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