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汽車、電車、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購買,是指購買、進口、自產、受贈、中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壹次性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應當按照申報納稅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