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組織專業科目筆試的,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試卷成績×0.55+申論試卷成績×0.45)×0.5+面試成績×0.5。
公安機關職位,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試卷成績×0.40+申論試卷成績×0.30+公安專業科目考試×0.3)×0.5+面試成績×0.5。
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職位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試卷成績×0.55+申論試卷成績×0.45)×0.4+專業科目考試×0.2+面試成績×0.4。
鄉鎮(街道)公務員招考村(社區)幹部考試,綜合成績=綜合知識測試×0.5+面試成績×0.5。
資格復審要求兩年基層工作經歷證明:
考生可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保繳納清單、銀行或單位工資清單等能夠證明其具有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相關材料。
在考察階段,招錄機關要審查應聘者的實際工作經歷。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考生,按照《公務員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進行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