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省政府《關於征收農村教育費附加的通知》(鄭敏(1985)73號)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外,均應按本實施辦法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為繳納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第三條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跨地區經營、各種形式的橫向聯合經營和臨時經營的,以繳費人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地點為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繳納地點。第四條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要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滯納金和罰款由稅後利潤支付。第五條各級征繳單位所需經費按征繳總額的2%提取,但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獎金發放。第六條本辦法的解釋和補充權屬省稅務局。第七條本辦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按規定7月1日後入庫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必須同時加入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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