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開設賭場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的新罪名,是指通過提供場所、設置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和籌碼資金等手段組織賭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習俗的管理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提供賭博場所、設置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行為。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不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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