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新註冊的公司,開具發票的要求如下:
1.在本市範圍內,凡從事經營活動或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如實向付款人開具普通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內容和金額。
2.凡不符合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即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未加蓋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印章、未采取統壹防偽措施,或發票所填項目不全、不真實、字跡不清或有其他收費憑證的,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3.任何註冊公司、個人或代理記賬公司在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抄寫,並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嚴禁拆解使用普通發票,嚴禁未經批準擴大發票適用範圍。
4.使用計算機印制和開具發票的單位,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加蓋印章的機器套印上海地稅發票。機印發票按數字順序輸入電腦,開具的存根按順序裝訂成冊。
5.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普通發票使用登記制度,按規定填寫《發票使用登記簿》,作為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進行票前檢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