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
(2)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並重新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的,交易價格不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征契稅。
(三)城鎮職工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在本市規定的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免征契稅,仍按規定繳納契稅。因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的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為首次購買。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隊單位以及市財政局、地方政府的辦公室(樓)、檔案室、職工食堂、教學教室(教學樓)、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食堂、學生宿舍、醫學門診部、實驗室、住院部、藥房、科研考點、試驗樓。
(五)軍事單位承接地上和地下軍事指揮工程、軍用機場、倉庫、營地、訓練場、試驗場和通信、導航、觀測站等用地和房屋,以及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確定的其他軍事設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稅。
(六)* *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分析,免征契稅。
(七)納稅人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八)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北京外交機構、聯合國駐北京機構和外交官,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財政部規定減免契稅的其他項目,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