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四十六條其他個人提供建築勞務、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