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壹條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第六條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第七條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