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 核定征收條件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無需設置賬簿或應設而未設賬簿的; 2、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責令限期申報逾期逾期仍不申報的; 5、 無正當理由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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