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人自行清算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申報債權;
4.還清債務;
5.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