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因此,個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應根據上述規定確認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繳納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