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銷售被退回,開票有誤等。,且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作廢;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法律客觀性: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的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發票開具錯誤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各聯註明“作廢”字樣,各聯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