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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可以適用調解的情形有:壹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服的,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第二,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或者行政賠償,也可以進行調解。(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與約束性行政行為的區別;條例所稱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相對於約束性行政行為而言的。劃分兩種行政行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行政主體在適用行政法律規範時沒有或很少有選擇的行政行為稱為行政約束行為,如稅收征收。相反,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規範的適用上有較大選擇權的行政行為,稱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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