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課、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等。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向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申報納稅或者申報扣繳時的上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按月、按季或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預繳稅款的收入,不再重新折算;對於應補繳的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結算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補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