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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後,壹年內不得變更嗎

是的。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 91號)文件附件壹第七條內容進行審核。

(二)鑒定時間

1.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年12月開展下壹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確定後,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

2.對於新辦的獨資、合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報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流程

1.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按照要求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實後應填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壹式兩份,經稅務所長審核後簽署意見,並加蓋稅務所公章。

3.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將鑒定結果錄入核心征管系統。

4.主管稅務所初審人員將壹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留存,另壹份送獨資、合夥企業,同時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並按照有關要求歸

檔。

5.鑒定工作中產生的資料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規定歸入稅費管理類稅收征收方式核定(4100)予目錄下。

上海稅務局-關於開展2017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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