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忘記申報,補繳所需資料如下:
1、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
2、經修正的對應申報表(壹式兩份);
3、申報表錯誤處理說明(壹式壹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後,在申報期內發現申報表數據有誤,需要對申報數據進行修正,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如果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或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如果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