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近日,市稅務局接到部分納稅人投訴,稱其“在職”、“已繳納”等身份信息被冒用。該局提醒納稅人,如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或年度匯算清繳期間無該筆收入,可發起投訴或刪除記錄。同時,在發起投訴時,我們應該謹慎。如果納稅人只是對收入數額有異議,應先向支付單位核實。不要直接申訴,因為發起申訴後,稅務機關會對申訴進行核實和反饋,虛假申訴會影響納稅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