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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贈慈善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外,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接受捐贈時,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分別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個人索要捐贈票據的,應當出具。新成立的基金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後,原基金會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壹些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可在按規定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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