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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匯算清繳簡易申報和標準申報

法律主觀性:

妳交稅的時候必須向稅務局申報。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向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申報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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