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納稅額時,必須立即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方拒絕,必須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扣繳義務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以處以1 ~ 3倍的罰款,即“全民代扣代繳”的義務。而且《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後,需要在次月7日前進行納稅申報。所以每個月的1 ~ 7日是申報上個月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