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納稅人從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納稅人在2005年取得兩處以上(含兩處)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是納稅人2005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條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
四是2005年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高收入者管理範圍的納稅人,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
據悉,上述規定是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提醒納稅人註意自行申報有關事項,按規定履行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