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全部扣除的,不能結轉下壹年度扣除。
2.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專項附加扣除時,納稅人就業地、經常居住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定。
3.
第三十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全部扣除,不能結轉下壹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