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寫份購票申請,持稅務登記證副本,交稅收管理員,由管理員審核給份《購領導發票申請表》,填表時寫清所用發票的名稱、份 (本)數、版面、月需用量,經營範圍、領票人員等,加蓋印章 (單位用公章、個人用私章),提高領票人員身份證、照片等,然後由分局審核,報縣局分管領導審批後,發《發票準購證》,交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購領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