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2010年2月2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為他人和本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管理辦法》已經明確規定,不得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對於違反此規定的,《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