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也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銷售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采購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