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向境內公司轉讓其持有的境內公司股權,由境內購買方作為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