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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什麽的應當回避

法律解析:

行政處罰法 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執法人員本人是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對其權益產生影響等情況。所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關系以外的關系,如朋友關系、師生關系等,有可能利用這些關系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壹)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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